律师解析:
1.第一次流拍:
动产六十日内可再拍;
不动产或其他
财产权六十日内组织二次拍卖。
2.第二次流拍:
动产可作价抵债,拒绝接收则解封;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同理,拒绝接收则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3.第三次流拍:
申请方拒绝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债,七日内发变卖公告。
六十日无买家,申请方等仍不接受抵债,解封退还财产,但可采取其他
执行措施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
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胡偿还小朱欠款。执行阶段,法院对小胡名下的一处不动产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六十日内法院组织了第二次拍卖,仍流拍。法院将该不动产作价交小朱抵债,小朱拒绝接收。随后法院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依旧流拍,小朱再次拒绝接受抵债。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应在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本案法院操作符合要求。
2、第二次拍卖流拍的不动产可作价交
申请执行人抵债,小朱拒绝接收后,法院进行第三次拍卖也符合规定。
3、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仍不接受抵债,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财产退还
被执行人,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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