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方面:
股东要提起
解散公司诉讼,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
2.法定事由:
当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在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时可提
诉讼。
比如公司连续两年以上开不了股东会;
表决达不到规定比例,两年以上做不出有效决议;
董事长期冲突且股东会解决不了;
还有其他严重经营管理问题。
3.前置程序:
得先通过内部协商、
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实在解决不了才能
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小丽是某公司股东,分别持股60%、30%、10%。公司近年来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也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小朱与小胡因经营理念不合长期冲突,无法调和。小丽曾尝试与二人协商,还提出股权转让方案,但都未能解决问题。于是小丽向法院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小朱和小胡认为小丽无权提起。
案情分析:1、从主体条件来看,小丽持有公司10%的
股权,符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这一要求,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
2、就法定事由而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不能做出有效决议,同时公司董事(股东)长期冲突无法解决,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定情形。
3、前置程序方面,小丽已尝试内部协商、股权转让等途径,仍无法解决公司经营管理问题,符合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问题这一前置程序要求。所以小丽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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