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拍卖流拍两次后,第三次拍卖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但不低于评估价的60%。
2.第三次流拍,
申请执行人接受抵债,法院按第三次保留价作价交付;
不接受的,60日内再行拍卖,后续保留价逐次降低,降幅不超20%。
3.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其他方不反对,可不经拍卖,参照第三次保留价作价抵债。
法院会依法依规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胡偿还小朱欠款。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小胡名下一处房产进行拍卖。前两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拍卖时法院降低保留价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但仍流拍。小朱作为申请执行人,对于是否接受该房产抵债犹豫不决,双方就后续处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拍卖流拍两次后,第三次拍卖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六十,此次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符合规定。
2、若小朱接受该房产抵债,法院应将房产作价后交其抵债,抵债金额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准。若小朱不接受抵债,法院应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且此后每次拍卖保留价在上次基础上降低,但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另外,经小朱同意且小胡及其他执行
债权人不反对,法院也可不经拍卖,直接将房产作价交小朱抵债,作价参照第三次拍卖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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