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婚前买房,一方
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对于增值部分和共同
还贷部分分割易
产生纠纷。
2.婚后由一方
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一方可能因未获
产权份额产生争议。
3.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
购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擅自处分房产,另一方权益易受损引发
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关系。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朱名下。后来二人
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对于该套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小丽认为这是
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而小朱则称购房时自己出资较多,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该房产是小朱和小丽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一般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影响其
共同财产的性质。
2、虽然小朱称自己出资较多,但这并不足以改变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在分割时,若无特殊约定,通常应平均分割。所以法院大概率会判决该房产由二人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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