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刑事诉讼中,因
犯罪侵犯提附带或单独
民事诉讼索精神
赔偿,法院通常不受理。
但
故意伤害案中,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
起诉,有获赔可能。
2.
精神损失费无明确法定标准,法院综合判定。
像
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情节、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地平均生活水平等都是考量因素。
蓄意伤害、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赔偿可能更多。
案情回顾:小朱被小胡故意伤害致身体残疾和严重心理创伤。刑事诉讼中,小朱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法院未受理。刑事诉讼终结后,小朱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索要精神损失费。小胡认为自己经济能力差不应赔偿高额精神损失费,且不承认手段残忍。小朱则强调小胡是蓄意伤害,手段残忍,应给予高额赔偿。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因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有可能获得
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小朱另行起诉有法律依据。
2、精神损失费数额无明确法定标准,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小胡若蓄意伤害,过错程度高;若手段残忍,结合造成小朱残疾和严重心理创伤的后果,赔偿数额可能较高。同时法院也会考量小胡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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