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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致人死亡算不算是不作为犯罪

时间:2026.11.0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941人
律师解析:
逃逸致人死亡在某些情形下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有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有特定义务,二是能履行该义务却不履行,三是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时,因肇事者有先前的肇事行为,就对被害人有救助义务,这是先行行为产生的法定义务。
要是肇事者出事后有能力救助被害人,却选择逃逸,导致被害人因没得到及时救助死亡,就符合不作为犯罪特征。此时他们有救助能力却不作为,使被害人生命安全陷入危险,最终导致死亡,逃逸其实就是不履行救助义务。
但不是所有逃逸致人死亡情形都构成不作为犯罪。若被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即便肇事者逃逸,也不存在因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死亡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判断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属于不作为犯罪,关键看两点。一是分析肇事者有无救助能力,二是看死亡结果与不救助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胡的车发生碰撞,小胡受伤倒地。小朱发现小胡受伤后,因害怕承担责任,未对小胡实施救助便驾车逃离现场,最终小胡因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但警方调查时发现,小许曾在事故发生后路过现场,发现了受伤的小胡并有能力救助却也未施救。此外,也存在争议的一种情况是,若小胡在事故发生瞬间就已死亡,即便小朱逃逸也不应认定因不救助导致其死亡。

案情分析:

1、在小朱有能力救助小胡却逃逸致其死亡的情况中,小朱因先前肇事行为对小胡负有救助的法定义务,其不履行救助义务并造成小胡死亡后果,符合不作为犯罪特征。
2、小许虽有能力救助小胡却不施救,但因其并无先行肇事行为,不存在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对小胡的救助法定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3、若小胡在事故发生时已当场死亡,小朱逃逸,死亡结果与小朱不救助行为无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小朱的逃逸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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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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