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过股东会决议出售重大资产的效力,要分情况判断。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是公司重大事项,一般
公司章程会规定,此类事项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没经过股东会决议就出售重大资产,违反《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程序。
不过,这种行为不一定无效。若交易相对方属于善意,也就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公司出售资产没经过股东会决议,而且交易价格合理、交易程序合法合规,基于
善意取得制度,该交易可能会被认定有效。毕竟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稳定很重要。
要是交易相对方并非善意,和公司内部人员
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那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会被认定无效。受损害股东能通过
诉讼途径,请求法院确认出售行为无效,还能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
赔偿责任。
总之,未通过股东会决议出售重大资产的效力,要综合交易相对方主观状态、交易公平性和合法性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公司在处置重大资产时,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经过股东会决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股东发现此类问题,可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何是A公司总经理,在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将公司一处核心厂房出售给小许。小许称自己并不知晓该厂房出售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且交易价格合理、程序合法。但小胡等公司股东认为小许和小何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要求判定此次厂房出售行为无效,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一般需经股东会决议,小何未经股东会决议出售核心厂房,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程序。
2、若小许为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售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时交易价格合理、程序合法,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此次出售可能被认定有效,以保护市场交易安全与稳定。
3、若小胡等股东能证明小许和小何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那么该出售行为可被认定无效,受损害股东有权通过
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并要求相关责任方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