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非婚生子女没
结婚证,
抚养权判给父亲,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孩子可随父亲生活。比如,母亲患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重病,子女不宜跟她一起生活;母亲有
抚养条件却不尽
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还有其他原因,致使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亲
争取抚养权时,若父亲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跟父亲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父亲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跟父亲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重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法院可能把孩子判给父亲。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要是子女愿意随父亲生活,并且父亲有抚养能力,法院通常会予以考虑。
如果遇到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建议先收集对自己有利的
证据,比如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等,也可尝试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向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未办理
结婚登记便生育一子小许。两人分开后,就小许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小许已满两周岁,小朱已做绝育手术,小许随小朱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小丽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小许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此外,小许已满八周岁,表示愿意随小朱生活。小丽认为自己是母亲,应获得抚养权,双方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中小朱已做绝育手术,且小许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小丽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不宜与小许共同生活。
2、小许已满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小朱生活,且小朱有抚养能力。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可能会将小许的抚养权判给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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