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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可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时间:2026.10.30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850人
律师解析:
物业服务合同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没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通常是物业服务企业先提供服务,业主后支付物业费,这符合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特征。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有确切证据,证明业主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支付物业费能力的情况,就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提供物业服务。
反过来,若业主有确切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丧失提供服务的能力,像企业资金链断裂、主要管理人员大量流失等,业主也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物业费。
但行使不安抗辩权得有确切证据,还得及时通知对方。要是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就应当恢复履行。要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

小丽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企业先服务,业主后付物业费。近期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大量流失,业主们认为其可能丧失提供物业服务的能力。此时,小许因家中水管破裂需维修,向物业求助却未得到及时响应。小许和其他部分业主以企业丧失服务能力为由,决定暂停支付物业费,而物业则认为业主应按时缴费,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此合同符合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特征。业主有确切证据(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大量流失、未及时响应维修求助)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物业费。
2、业主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若企业提供适当担保,业主应当恢复支付物业费。若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业主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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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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