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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该怎么去认定

时间:2026.10.26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66人
律师解析:
认定一般侵权行为,要从四个要件入手。
行为违法性是首要条件。行为人做的事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法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像故意破坏别人财物;另一种是不作为,例如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采取必要措施,让他人利益受损。
损害事实必须存在。损害分财产和人身两类。财产损害表现为财物损毁、数量减少;人身损害包括身体受伤、精神痛苦等。损害得是实际存在的,还能用一定方式证明。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只有损害是由违法行为引发的,行为人才可能担责。判断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排除其他致损原因。
过错也很关键。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行为人该预见行为可能损害他人权益,却因疏忽没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
只有四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认定一般侵权行为。实际处理案件时,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证据对每个要件分析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在小区内遛狗未牵绳,小胡路过时小狗突然扑向小胡,导致小胡受到惊吓摔倒,腿部擦伤,手机也摔坏。小朱认为小狗未直接咬伤小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胡则要求小朱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手机损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行为的违法性方面,小朱遛狗未牵绳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和相关养犬法规,侵害了小胡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存在,小胡腿部擦伤有人身损害,手机摔坏有财产损害,且这些损害是客观存在可证明的。
3、因果关系上,小朱未牵绳遛狗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小狗扑向小胡,引起小胡摔倒和财物损坏,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方面,小朱作为养犬人应该预见到不牵绳遛狗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却因疏忽而未牵绳,存在过失。综上,小朱的行为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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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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