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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与特殊侵权行为不同之处是什么

时间:2026.10.26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892人
律师解析: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有诸多不同。
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行为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只有主观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用无过错、过错推定等原则,不把加害人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或者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担责。
构成要件方面,一般侵权行为得同时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特殊侵权行为不一样,部分不需要加害人主观有过错。
举证责任也不同,一般侵权行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特殊侵权行为常是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特定原因造成的。
责任主体有差别,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主体通常是直接实施侵权的人。特殊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可能是和侵权行为有特定关系的人,像雇主、监护人等。
免责事由也有区别,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法律规定更严格,范围相对窄。
遇到侵权问题,要先分清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再根据不同规则收集证据、确定责任主体和适用免责事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购物时,被小胡不小心撞倒,导致手臂擦伤。小朱要求小胡赔偿,小胡认为自己并非故意,不应承担责任。另一边,小静饲养的宠物狗咬伤了小许,小许向小静索赔,小静称自己已尽力看管,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胡的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小朱需证明小胡有过错。若小胡确实存在疏忽导致小朱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2、小静与小许的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倒置,小静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由特定原因造成,否则要对小许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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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

杜强吉律师,专利代理师,双证律师,201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任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主要业务领域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事务及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诚信待人、坚守法律底线,致力于为有需要解决法律纠纷的每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法律事业服务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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