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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约定仲裁管辖,还能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时间:2026.10.25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116人
律师解析:
即便约定了仲裁管辖,当事人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法院程序中,法律规定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时没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应驳回起诉,除非仲裁协议无效。要是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异议,就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会继续审理。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能对法院管辖提异议,要求按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处理。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若对仲裁协议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当事人需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若是书面审理,要在规定答辩期限内提出。仲裁委员会有权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若认定无管辖权,仲裁程序会终止;若认定有管辖权,仲裁程序继续。
由此可见,不管是在法院程序还是仲裁程序中,就算有仲裁管辖约定,当事人都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合同,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后小朱向法院起诉小李,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小李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主张法院无管辖权,应依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处理。另外,在小胡与小丽的仲裁案件中,小胡在规定答辩期限内对仲裁协议效力及管辖权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中,小朱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小李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协议主张异议,于法有据。
2、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或书面审理规定答辩期限内提出。小胡在规定答辩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要求。仲裁委员会会对管辖权异议作决定,若认定无管辖权,仲裁程序终止;若认定有管辖权,程序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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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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