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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害人身权产生的债务能否抵消

时间:2026.10.2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46人
律师解析:
侵害人身权产生的债务,通常不能抵消。依据《民法典》,当事人互负债务,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能将自己的债务和对方到期债务抵销。但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侵害人身权产生的债务有特殊性。人身权利和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侵害人身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有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对受害人精神、身体等方面的伤害,这种伤害难以用金钱完全衡量和弥补。要是允许这类债务抵消,侵权人可能逃避法律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原则。
不过,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就该债务抵消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能进行抵消。只是这种情况特殊,要严格审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具体情形。

案情回顾:

小朱因琐事与小胡发生冲突,动手将小胡打伤,小胡为此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小朱需承担侵害小胡人身权产生的债务。而此前小胡曾向小朱借款。小朱提出用小胡的借款债务抵消自己侵害人身权的债务,但小胡不同意,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一般可抵消,但侵害人身权产生的债务性质特殊。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侵害人身权造成的损害包括难以用金钱衡量的精神和身体伤害,若允许随意抵消,侵权人可能逃避法律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原则,所以小朱的提议通常无法律支持。
2、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抵消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可进行抵消。本案中小胡不同意抵消,所以不能进行抵消,小朱仍需承担侵害人身权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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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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