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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恶意串通债务的连带承担

时间:2026.10.2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58人
律师解析:
判定恶意串通债务连带承担,先看恶意串通如何认定。要考虑主观恶意,也就是各方当事人得是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主动追求结果或者故意不管不顾。像一方和债务人勾结,知道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会影响债权人利益,这就是主观恶意。还要看通谋行为,即当事人之间有事先的通谋,达成了默契。这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或者其他能证明意思联络的方式体现。比如频繁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能反映出他们商量了损害他人权益的债务安排。
再看债务连带承担的判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形要承担连带责任,像共同侵权、合伙债务等,出现恶意串通且符合法定要件,相关主体就得承担连带责任。要是当事人之间签的合同明确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就得按约定承担连带债务。
当认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连带债务情形时,受损害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向法院请求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要求恶意串通的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来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许是债务人。小许为逃避对小朱的债务,与小胡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小许与小胡频繁沟通,并达成默契,小胡明知此行为会损害小朱的合法权益,仍协助小许转移财产。小朱与小许曾签订合同约定小胡为债务担保人,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发现后,将小许和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在主观恶意方面,小胡明知协助小许转移财产会损害小朱利益,仍积极配合,符合恶意串通中主观恶意的认定。且小许和小胡存在频繁沟通的通谋行为,表明他们就损害小朱权益的债务安排进行了协商。
2、从债务连带承担来看,小朱与小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小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该约定不违法。因此小朱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小许和小胡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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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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