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
恶意串通债务连带承担,先看恶意串通如何认定。要考虑主观恶意,也就是各方
当事人得是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主动追求结果或者故意不管不顾。像一方和
债务人勾结,知道债务人
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会影响
债权人利益,这就是主观恶意。还要看通谋行为,即当事人之间有事先的通谋,达成了默契。这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或者其他能证明意思联络的方式体现。比如频繁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能反映出他们商量了损害他人权益的债务安排。
再看债务连带承担的判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形要
承担连带责任,像
共同侵权、
合伙债务等,出现恶意串通且符合法定要件,相关主体就得承担连带责任。要是当事人之间签的合同明确约定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就得按约定承担
连带债务。
当认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连带债务情形时,受损害方可以依据《
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向法院请求确认该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要求恶意串通的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来
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许是债务人。小许为逃避对小朱的债务,与小胡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小许与小胡频繁沟通,并达成默契,小胡明知此行为会损害小朱的合法权益,仍协助小许转移财产。小朱与小许曾
签订合同约定小胡为
债务担保人,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发现后,将小许和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在主观恶意方面,小胡明知协助小许转移财产会损害小朱利益,仍积极配合,符合恶意串通中主观恶意的认定。且小许和小胡存在频繁沟通的通谋行为,表明他们就损害小朱权益的债务安排进行了协商。
2、从债务连带承担来看,小朱与小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小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该约定不
违法。因此小朱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小许和小胡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他们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