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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不作为的故意伤害情况

时间:2026.10.20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66人
律师解析:
判断不作为的故意伤害,要从这几个方面考虑。
行为人得有作为义务。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类,法律规定的义务,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比如医生救助患者的义务;还有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带他人去危险区域,就产生保护其安全的义务。
行为人得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要是受客观条件限制,根本没办法履行义务,就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举个例子,游泳教练有救助学员的义务,但突发疾病没办法救助,就不能认定其不作为构成故意伤害。
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在有义务也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却消极不履行。比如父母明知孩子生病,却不送医救治。
行为人的不作为和伤害结果之间得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伤害结果是由不作为直接导致的。要是伤害结果是其他独立因素造成的,和不作为没关系,就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伤害。
只有同时符合上面这些条件,才能判定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在司法实践里,要综合全案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带小丽去野外探险,小胡作为带领者有保护小丽安全的先行义务。途中小丽不慎扭伤脚踝,小胡本有能力将小丽背出野外寻求救治,但他却以自己也很累为由,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最终小丽因长时间未得到治疗,脚踝伤势恶化,落下残疾。小丽认为小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而小胡则认为自己只是没有精力救助,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小胡具有作为义务,其带小丽去野外探险的先行行为使其负有保护小丽安全的义务。
2、小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他只是以自己累为由而未履行救助责任,并非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履行。
3、小胡未履行特定义务,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消极不救助。
4、小丽脚踝伤势恶化落下残疾的伤害结果与小胡的不作为存在因果关系,是小胡不救助直接导致的。因此,小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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