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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诈骗罪中从犯主观故意进行认定

时间:2026.10.20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28人
律师解析:
认定诈骗罪中从犯的主观故意,可从以下方面考量。
先说认识因素,从犯得对诈骗行为性质有一定了解。他们要知道自己参与的是欺骗他人、非法获取财物的事,不能以为是正常事务。像知道同案人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要是从犯参与公司业务,还察觉公司大规模虚假宣传、骗取客户资金,就能认定其有认知。
再看意志因素,从犯要有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希望是主动追求诈骗结果,放任是虽不积极追求,但对结果发生不在乎。比如协助转账、提供虚假证明等协助行为,从犯明知自己行为会助诈骗成功,还继续做,就可认定有放任故意。
也能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断主观故意。考察其在犯罪里的表现,像参与时间、程度和获利情况。要是从犯从头到尾都参与诈骗,还从诈骗所得中获利较大,那更能证明其主观故意。要是偶尔参与、获利少,对诈骗核心环节不了解,就难认定其主观故意。总之,认定从犯主观故意要综合多方面证据,全面分析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实施诈骗活动。小胡主要负责协助转账,小李参与公司业务环节且察觉到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案发后,小胡辩称自己只是听从指令转账,不知是诈骗;小李则称自己未积极追求诈骗结果。而小朱自始至终参与活动并获利较多,小胡和小李参与时间短、获利少且称对核心环节不知情。

案情分析:

1、从认识因素看,小李参与公司业务,对公司大规模虚假宣传、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有察觉,可认定其对诈骗行为性质有认知;小胡若知晓转账是为诈骗助力也应认定其有认知,若只是单纯听从指令而无其他证据很难认定。
2、从意志因素看,小胡协助转账,若明白自己行为会助于诈骗得逞还继续实施,可认定其有放任故意;小李虽未积极追求结果,但参与有问题业务也应考量其是否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3、结合客观行为,小朱自始至终参与且获利多,主观故意明显;小胡和小李参与短、获利少且对核心环节不知情,主观故意较难认定,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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