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犯罪辩护精选解答 > 怎样算敲诈勒索罪达到了既遂条件

怎样算敲诈勒索罪达到了既遂条件

时间:2026.10.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15人
律师解析:
敲诈勒索罪是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其既遂需满足几个条件。
先看行为,行为人要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威胁内容很多,像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实施人身暴力、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等。
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是关键。要是被害人没因恐惧而处分财产,即便行为人实施了敲诈行为,也不算既遂。比如,被害人识破敲诈没陷入恐惧,或者虽恐惧但没按要求交付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产是既遂的重要标志。取得方式有直接接收被害人交付的财物,也有通过其他方式让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
只有当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和行为人的取得财产有因果关系时,敲诈勒索罪才既遂。如果被害人交付财物不是因为恐惧,而是出于怜悯等其他原因,就算行为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
遇到敲诈勒索,被害人要及时保留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然后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不要轻易按照敲诈者的要求交付财物,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以揭露小胡隐私为由,威胁小胡给他5万元。小胡起初因恐惧想答应,但冷静后识破小朱敲诈,未陷入恐惧也未按要求交付财物。然而小朱不甘心,持续纠缠,小胡出于怜悯给了小朱1万元。小朱认为自己敲诈成功,小胡则觉得不应算小朱敲诈既遂,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敲诈勒索罪既遂条件来看,需行为人实施敲诈行为,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且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小朱实施了威胁行为,但小胡未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2、小胡给小朱1万元是出于怜悯而非恐惧,其财产损失与小朱的敲诈行为无因果关系,所以不能认定小朱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太原合同事务任佳乐律师 已认证
5.0分 服务599人 执业4年
专长:

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优势:

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律所:

山西锦初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电话:

15364949810

律师简介:任佳乐律师,山西锦初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同时兼任检察院听证员,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擅长刑事业务、婚姻家庭、公司经济纠纷、侵权工伤以及合同事务等,同时参与司法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的义务工作,担任社区、村镇地区等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本着专业高效、积极沟通的办案理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更多>
任佳乐律师,已执业4年,执业地区为山西太原,认证执业律所是山西锦初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5364949810,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