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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被羁押且无罪有没有赔偿

时间:2026.10.19 标签: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阅读:1317人
律师解析:
长期被羁押最后被认定无罪能获得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还有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若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出现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如下: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且按国家赔偿法应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要是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要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被羁押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对赔偿决定不服,还能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随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过长时间的羁押,最终法院判决宣告小朱无罪,终止追究其刑事责任。小朱认为自己长期被错误羁押,应当获得国家赔偿,而对于赔偿义务机关,小朱认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应承担责任,但检察机关认为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也有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国家赔偿法,小朱被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最终被判决宣告无罪,其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对于赔偿义务机关,对小朱采取拘留措施若应给予国家赔偿,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后判决宣告无罪,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若造成小朱名誉权、荣誉权损害,应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小朱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若不服赔偿决定,可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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