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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该如何追加抽逃出资股东

时间:2026.10.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852人
律师解析:
执行期间追加抽逃出资股东,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其股东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能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这是追加股东的法律依据。
申请执行人要收集证据,像公司财务账目、银行转账记录等,用以证明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出出资款项且无合理交易依据等抽逃出资情形。
之后,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申请时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追加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上收集的证据。执行法院会审查申请,通常会举行听证程序,让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举证质证。
若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成立,会裁定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股东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若认为申请不成立,则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若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朱的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朱公司偿还欠款。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小许主张小朱作为股东抽逃出资,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小许收集了公司财务账目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小朱在公司成立后转出出资且无合理交易依据,随后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双方就小朱是否抽逃出资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抽逃出资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本案中若小朱抽逃出资情况属实,小许申请有法律依据。
2、执行法院会对小许的追加申请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程序让双方陈述意见、举证质证。若审查认为申请成立,会裁定追加小朱为被执行人,小朱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清偿债务;若认为不成立则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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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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