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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该在什么时候进行提出

时间:2026.10.18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117人
律师解析:
执行异议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提出时间不一样。
先说执行行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觉得执行行为违法,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书面异议。一般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异议除外。为啥这么规定呢?因为执行行为违法会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益,在执行没终结的时候提异议,能及时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保障大家合法权益。
再说说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要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要是执行标的被当事人受让,提异议时间得在执行程序终结前;要是被第三人受让,要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同时执行程序还没终结时提异议。这是由于执行标的被处置后,很多时候执行难以回转,及时提执行标的异议能避免利益受损。
大家遇到相关情况,一定要注意提出异议的时间,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何的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小何偿还小朱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拟拍卖小胡名下一套房产用于清偿小何债务,小胡认为该房产并非小何所有,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同时,小何觉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存在程序问题,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双方就异议提出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何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若现处于执行程序未终结阶段,小何异议符合提出时间要求,可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执行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
2、对于小胡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若执行标的由第三人受让,需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前提起异议。若该房产执行尚未终结且整体执行程序也未终结,小胡的异议提出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可避免其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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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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