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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界定不明,要怎样去判断

时间:2026.10.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91人
律师解析:
判断寻衅滋事罪要综合考量主客观要件。
客观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以下情形破坏社会秩序构成此罪。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比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造成他人轻伤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像长期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例如强拿公私财物价值较大,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比如在商场等场所聚众闹事,致使商场无法正常营业。
主观上,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常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和一般民事纠纷或其他犯罪的故意不同。
司法实践里,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结合具体案件细节、行为人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同时,要注意区分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类似犯罪的界限,防止错误定性。要是遇到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小许三人在商场内无故追逐、拦截小丽,对其进行辱骂、恐吓,持续时间较长。期间,小朱还强拿了小丽价值不菲的手提包。商场工作人员前来制止,三人不仅不听,还在商场内起哄闹事,导致商场无法正常营业。小丽报警后,三人被警方控制。小朱等三人认为自己只是朋友间打闹,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客观方面看,小朱等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小丽,情节恶劣;强拿小丽财物,价值较大;在商场起哄闹事,造成商场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2、从主观方面看,小朱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动机是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综合来看,小朱等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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