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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类型的证据无法用于上诉

时间:2026.10.15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16人
律师解析:
上诉中,有几类证据通常无法有效使用。
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用。按照民事诉讼法,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像通过暴力、胁迫手段获取的证据,由于取得方式不合法,上诉时不会被采纳。
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也没用。证据得和上诉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联。若和案件争议焦点无关,即便真实合法,也无法证明案件情况。比如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提供和合同履行无关事项的证据就没有关联性。
真实性存疑且无法核实的证据,法院一般不采信。证据真实性是被采信的基础,若真实性无法确定,像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视听资料、无法确认签字真实性的书证等,不会作为上诉定案依据。
逾期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证据,法院可能不采纳。当事人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若上诉阶段才提交之前能提供却没提供的证据,又无正当理由,法院可能不予接受。
建议大家上诉时,保证证据取得合法,与案件有关联,真实可核实,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这样才能让证据在上诉中发挥作用。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合同纠纷,一审小朱败诉后提起上诉。上诉时,小朱提交了四类证据:一是通过胁迫小胡员工获取的合同履行记录;二是小胡生活中个人消费情况的材料;三是一份无法确认签字真实性的合同补充协议;四是一份本可在一审提供却未提供且无正当理由的发货单。小胡认为这些证据不应被采纳。

案情分析:

1、小朱通过胁迫手段获取的合同履行记录,属于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能在上诉中被采纳。
2、小胡个人消费情况材料与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无关,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起到证明作用。
3、无法确认签字真实性的合同补充协议,真实性存疑且无法核实,法院通常不会将其作为上诉定案的依据。
4、小朱在上诉阶段提交的发货单,本应在一审提供却未提供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可能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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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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