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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孳息究竟归属于哪里

时间:2026.10.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57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孳息归属要分不同情况判断。
一般情形下,依据《民法典》,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若存在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法定孳息方面,有约定按约定取得;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涉及担保物权时,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从扣押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这些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在质权关系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收取的孳息同样先充抵收取费用。
对于留置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该孳息也是先充抵收取费用。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在交易中应明确约定孳息归属,避免纠纷。若遇到相关问题,可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归属,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并以自己的果园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债务,小胡向法院申请扣押了果园。果园里的果树产出了天然孳息,小朱认为这些孳息应归自己所有,小胡则主张自扣押之日起自己有权收取这些孳息,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本案中,小朱未偿还到期债务,果园被法院依法扣押,所以小胡有权收取果园的天然孳息。
2、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之后再做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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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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