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破产重整程序里,
当事人有选择律师的权利。
债务人或
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时,申请人能自行聘请律师当
代理人。律师可帮忙准备和提交重整申请材料、参与重整程序,还能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与服务。申请人可按自身需求,结合律师专业能力、经验、口碑等,自由选合适的律师。
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一般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
清算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债务人觉得有必要,也能另行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重整计划制定、
债务谈判等方面获得专业支持。
即便
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可能影响管理人组成,且管理人职责和权限由法律规定,但这不妨碍债务人或债权人等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律师协助处理法律事务。
案情回顾:小许的公司陷入经营困境,面临破产重整。小许作为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他想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务。在申请过程中,小许在选择律师上与债权人小何产生分歧。小何认为应统一聘请某律师,而小许想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其他律师。后来法院受理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小许仍觉得有必要另行聘请律师为公司重整提供服务。
案情分析:1、在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律师专业能力等因素自由选择律师,帮助准备和提交重整申请材料等,所以小许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
2、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债务人认为有必要时,也能另行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小许此时另行聘请律师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3、即便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对其组成有影响,也不妨碍债务人或债权人基于自身需求选择律师协助处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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