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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持续期间的债务该谁承担

时间:2026.10.13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69人
律师解析:
判断夫妻婚姻持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得看债务性质。
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得夫妻一起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一起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还有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的债,都算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向夫妻任何一方要全部债权,一方承担后,可按内部约定找另一方追偿。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通常不算共同债务,由负债的一方承担。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就算共同债务。
另外,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要是有这样的协议,而且债权人知道,那么一方对外的债务,就用个人财产偿还。
解决债务承担问题,夫妻双方要明确债务性质,有书面协议的要留存好。债权人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小胡多次催还,小朱未还。小朱称该借款用于个人投资,小丽则认为此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却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需依据法律规定。若此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小丽事后追认,或者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胡可向小朱或小丽主张全部债权,小丽承担后可依内部约定向小朱追偿。
2、若此借款以小朱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小朱承担。但如果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小丽需共同承担。另外,若小朱和小丽有关于财产的书面约定,且小胡知晓该约定,小朱的债务就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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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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