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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担保债权是否能全额还

时间:2026.10.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54人
律师解析:
破产企业的担保债权一般有优先受偿权,不过不一定能全额拿到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别除权。在破产程序里,担保债权比普通债权优先受偿。
要是担保财产价值够还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人能全额受偿。比如担保物评估拍卖后价款比担保债权数额高,债权人就能拿到全部债权。
但要是担保财产价值低于担保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受偿,没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普通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靠后,常常只能拿到部分钱甚至拿不到钱。
另外,担保财产处置时要是贬值、拍卖流拍,也可能让担保债权不能全额受偿。所以,破产企业担保债权虽有优先地位,最终能不能全额受偿,得看担保财产实际价值和处置情况。
建议担保债权人密切关注担保财产状况,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的企业破产,小胡是该企业的担保债权人。小胡认为自己的债权能全额受偿,然而小许企业的担保财产在评估拍卖时出现贬值情况,且其价值低于小胡的担保债权金额。小胡与小许就小胡的担保债权能否全额受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若担保财产价值足够覆盖担保债权金额,担保债权人能全额受偿;本案中担保财产价值低于担保债权金额,小胡只能就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因普通债权清偿顺序靠后,小胡最终可能无法全额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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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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