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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第三次将案件退回公安属什么情况

时间:2026.10.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484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若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多两次,不存在第三次退回的法定情况。
补充侦查旨在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当检察院觉得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就会把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期限是一个月。
要是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要是出现“第三次退回”,这种操作没有法律依据。遇到这种情况,公安可与检察院沟通核实,确定后续处理方式,防止程序违法。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第一次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检察院仍觉得存在遗漏罪行情况,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然而,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移送后,检察院却提出要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存在第三次将案件退回公安的法定情况。本案中检察院提出第三次退回没有法律依据。
2、补充侦查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可与检察院沟通核实情况,避免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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