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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导致遗嘱不具有效力

时间:2026.10.11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274人
律师解析: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这些:
1.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都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3.遗嘱处分了非个人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若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
4.遗嘱形式不合法律规定。不同遗嘱形式有法定要求,像自书遗嘱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可能无效。
5.遗嘱未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律规定,遗嘱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否则该部分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
为避免遗嘱无效,立遗嘱人要确保自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真实意愿,只处分个人财产,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并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案情回顾:

小胡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和存款留给小许。小朱作为小胡的法定继承人认为该遗嘱无效,遂将小许诉至法院。小朱称小胡立遗嘱时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内容是受小许胁迫所写,同时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自己保留必要份额。小许则坚称遗嘱是小胡真实意愿,小胡当时精神正常。

案情分析:

1、若经鉴定小胡立遗嘱时确实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法律,其遗嘱无效。因为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若小朱能证明小胡遗嘱是受胁迫所立,那么该遗嘱也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3、若小朱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而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这部分遗嘱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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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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