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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积极行使债权能代位追偿么

时间:2026.10.1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能进行代位追偿。按照《民法典》,要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也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其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若债权人不积极行使债权,符合上述条件,其债权人可通过代位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不过要注意,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自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应收集好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以及自身债权到期未实现,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借给小何5万元,还款期限已到,小何却未偿还。小何对小胡享有6万元到期债权,但小何既不履行对小许的到期债务,也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胡主张债权。小许多次催讨无果,认为小何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影响了自己到期债权的实现,于是想直接向小胡要求还款,而小胡以小许无直接求偿权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因债务人小何怠于行使其对小胡的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小许的到期债权实现,小许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何对小胡的权利。小何不履行对小许的到期债务,又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小胡主张债权,符合“怠于行使”的情形。
2、小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其到期债权5万元为限。小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小何负担。小胡作为相对人,对小何的抗辩可以向小许主张。同时,小许不能自行直接向小胡主张权利,需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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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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