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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的请求事项都有什么

时间:2026.10.1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16人
律师解析:
撤销权之诉是当债务人实施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的诉讼。常见请求事项有以下几种。
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像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晓该情形、放弃到期债权等,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让财产权利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
若因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财产已转移到第三人处,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返还该财产。返还的财产应为因可撤销行为而转移的财产,以此保障债权实现。
债权人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若第三人有过错,应适当分担。所以,债权人可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关费用。
要注意,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许的债权人,小许为逃避债务,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胡。小朱得知此事后,认为小许的行为危害到了自己债权的实现,于是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小许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要求小胡返还房产,并让小许承担自己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小许则辩称自己转让房产是正常行为,不影响小朱债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小许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明显减少了其财产,危害到了小朱债权,小朱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使房产权利恢复到转让前状态。
2、因小许的可撤销行为,房产已转移至小胡处,小朱可请求小胡返还该房产,以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3、小朱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由小许负担。同时,撤销权应在自小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小许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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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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