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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胁迫撤销权情况后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6.10.10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66人
律师解析:
胁迫撤销权是受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认定时要从几个方面考量。
先说胁迫行为,一方以对另一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胁迫可以是言语或行为威胁,且胁迫内容得有现实可能性。
接着是胁迫的故意,胁迫人有意通过胁迫让表意人恐惧,基于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还有因果关系,表意人因胁迫产生恐惧,基于这种恐惧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表示。要是没有胁迫,表意人不会这么做。
另外,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不行使,撤销权消灭。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消灭。
要认定胁迫撤销权,得综合上述因素判断。并且要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回顾:

小许以损害小朱及其亲友名誉、财产相要挟,胁迫小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许有让小朱基于恐惧签订合同的故意,小朱因害怕小许实施威胁内容,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签订了合同。后来小朱得知自己有撤销权,但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超过一年才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小许认为小朱已丧失撤销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存在胁迫行为,小许以损害小朱及其亲友名誉、财产为要挟,迫使小朱签订合同,且胁迫内容具有现实可能性。
2、小许具有胁迫的故意,其目的是让小朱基于恐惧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3、存在因果关系,小朱因小许的胁迫行为产生恐惧,从而违背真实意愿签订了合同。
4、但小朱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超过一年才行使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已消灭,法院不应支持小朱撤销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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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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