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连带共同保
证人解除
担保关系有多种方式。
若
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保证人的
保证责任,双方达成一致,担保关系就能解除。这是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解除行为就有效。
当主
债务因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时,保证责任作为从债务也会随之消灭。比如
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完所有债务,保证人的
担保责任自然就解除了。
要是债权人未在
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便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
保证中,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关系就会解除。
出现法定情形时,保证人也能解除担保关系。像主
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
欺诈、
胁迫等手段,让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依法请求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确认
保证合同无效或撤销保证合同,进而解除担保关系。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何和小丽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小许却拒不还款。小何认为小朱与小许串通骗取其担保,而小丽则觉得保证期间已过。小朱却称自己并未与小许串通,且保证期间未过,要求小何和小丽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明确表示免除小何和小丽的保证责任,且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担保关系可因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解除。
2、若小许已按约定履行全部债务,主债务消灭,保证责任作为从债务也随之消灭,小何和小丽的担保责任自然解除。
3、若一般保证中,小朱未在保证期间对小许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小朱未在保证期间请求小何和小丽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小何和小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若小朱与小许串通骗取小何和小丽提供保证,或小朱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小何和小丽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小何和小丽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保证
合同无效或撤销保证合同,从而解除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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