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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何种条件能够办理取保候审

时间:2026.10.09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74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办取保候审。
对于可能判管制、拘役,或能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类犯罪情节相对轻,对社会危害小,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低,可考虑取保候审。
要是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因素。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符合条件时也能取保候审。
当羁押期限满了,案件还没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也可以。
办理取保候审,通常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同时要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人要和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等;保证金数额会按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警方拘留。小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小朱的家属认为小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愿意提供保证金。但办案机关认为小朱盗窃数额较大,存在一定社会危险性,不同意取保候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小朱患有严重心脏病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符合这一条件的形式要件。
2、办案机关认为小朱盗窃数额较大存在社会危险性不同意取保候审,需综合考虑小朱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因素来判断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小朱家属提出申请并愿意提供保证金,若经综合评估小朱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办案机关应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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