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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是否得让第三人知晓

时间:2026.10.0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51人
律师解析: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身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权利,社会评价由不特定第三人对民事主体的认知和评价形成。名誉侵权通常要求侵权行为被第三人知晓。
若侵权行为只在当事人间发生,没被第三人知道,就不会影响民事主体在社会公众中的评价,也就不存在名誉受损问题。比如甲私下辱骂乙,没人听到,乙的社会评价没因甲的辱骂降低,不构成名誉侵权。
但要是甲在公开场合辱骂乙,有第三人在场听到,或者甲通过网络等传播对乙不利的虚假信息,让不特定第三人知晓,导致乙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所以,一般来说,侵权行为被第三人知晓是名誉侵权的要件,是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重要因素。若遭遇可能的名誉侵权,要及时收集侵权行为被第三人知晓、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关证据,可先与侵权人沟通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若沟通无果,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矛盾,小朱在只有他们两人的私密空间里辱骂小胡,当时并无第三人在场听到。之后小朱又在公开场合,当着小许和小丽的面再次辱骂小胡,且编造虚假信息诋毁小胡。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要求小朱承担侵权责任,小朱则认为私下辱骂不构成侵权,公开场合的言论也只是情绪宣泄。

案情分析:

1、小朱私下辱骂小胡时,因没有第三人知晓,未影响小胡在社会公众中的评价,根据法律规定,不构成名誉侵权。
2、小朱在公开场合辱骂小胡并编造虚假信息,有小许和小丽等第三人在场听到,导致小胡的社会评价可能降低,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被第三人知晓,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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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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