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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和受托人侵权责任要如何担负

时间:2026.10.0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331人
律师解析:
委托人和受托人侵权责任的担负,要区分不同情形。
当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侵权行为时,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由于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对受托人有指示和监督的权利,其授权行为和侵权结果有关联。像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运输货物,受托人按指示操作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委托人就得担责。
要是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实施侵权行为,且未得到委托人追认,就由受托人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此时受托人的行为超出了委托范围,委托人不用对越权行为负责。例如委托人只让受托人搬运货物,受托人却擅自使用货物致他人受损,就由受托人担责。
若委托人和受托人存在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二者需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委托人明知受托人无相关资质还委托其从事危险作业,受托人作业中致他人损害,双方都有过错,要一起承担责任。
另外,若法律有特别规定,就要依照特别规定确定责任承担方式。所以,大家遇到委托相关的侵权问题,得仔细判断具体情形,依据上述规则确定责任,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来解决。

案情回顾:

小许委托小胡运输货物,明确告知运输路线和操作要求。小胡在运输过程中按指示操作,却因意外碰撞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另外,小何委托小丽搬运货物,小丽却擅自使用货物,导致他人受损。还有,小静明知小朱无相关资质,仍委托其从事危险作业,小朱在作业中致他人受伤。

案情分析:

1、小胡按小许指示运输货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属于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侵权行为,根据委托代理原理,小许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2、小丽超越小何委托的搬运权限,擅自使用货物致他人受损,且该行为未得到小何追认,小丽应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3、小静明知小朱无资质仍委托其从事危险作业,小朱作业致他人受伤,委托人和受托人存在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小静和小朱需承担连带责任。
4、若法律有特别规定,应依照特别规定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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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已执业10年,执业地区为江苏苏州,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921999995,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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