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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时间:2026.10.03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483人
律师解析:
认定发行权侵权行为要从多方面考量。
先明确发行权范围,它是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接着看有无未经许可的行为。没得到著作权人授权,就擅自出售、赠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可能构成侵权。像未经授权大量复印书籍去销售,就属于这种情况。
还要看是否有向公众提供的行为。这里的“公众”指不特定多数人,要是只在小范围特定人群中传播,一般不构成发行权侵权。
同时要考虑提供的是不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对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让公众能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这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不是发行权。
主观过错也很重要。如果行为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发行权还去做,那侵权成立的可能性更大。
总之,认定发行权侵权,要综合考虑是否未经许可、是否向公众提供、提供的内容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遇到这类纠纷,可先收集证据,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知名书籍的著作权人。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大量复印该书籍并在书店公开销售。小胡认为自己只是小范围销售,不构成侵权,且觉得数字化传输才可能侵权,自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发行权侵权。小朱则认为小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发行权。

案情分析:

1、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小胡未经小朱许可,擅自复印并销售书籍,符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2、书店面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属于向公众提供的行为,并非小范围特定人群传播。
3、小胡提供的是书籍的复制件,并非数字化传输,属于发行权范畴。
4、小胡未经授权销售,主观上存在故意,侵权成立的可能性大。综合来看,小胡的行为构成发行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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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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