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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有没有可能撤销

时间:2026.10.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500人
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撤销的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撤销情形主要有这几种。
一是法定不起诉。要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等同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撤销案件。若被害人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不服的,也能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小朱虽有盗窃行为,但盗窃财物价值极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同时,部分关键证据存在瑕疵,经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检察院综合考虑,认为小朱的情况符合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小朱对此无异议,但被害人小丽不服,准备申诉。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小朱盗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
2、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经二次补充侦查证据仍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合理。
3、被害人小丽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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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事务张卫平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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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律师,已执业8年,执业地区为广东深圳,认证执业律所是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528464154,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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