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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状况可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时间:2026.09.30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144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就会被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掺杂、掺假是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让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降低或失去应有使用性能。以假充真就是用不具备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有该性能的产品。以次充好是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用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的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是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要是伪劣产品还没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3倍以上,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另外,多次实施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且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要累计计算。
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保证产品质量。消费者遇到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可保留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名产品销售者,他将低等级的电子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进行销售。在一段时间内,他的销售金额达到了6万元。小胡发现购买的产品与所宣传等级不符,认为小许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小许则辩称产品虽等级有差异但仍能正常使用,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小许将低等级电子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销售,符合以次充好的情形。
2、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小许销售金额达6万元,超过了5万元的标准,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以产品能否正常使用为判定无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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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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