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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中要如何来确定代表人

时间:2026.09.30 标签: 诉讼仲裁 受理范围 阅读:1155人
律师解析:
代表人诉讼分人数确定和人数不确定两种,确定代表人的方式有别。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若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明确,全体当事人可推选共同代表人,部分当事人也能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里可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能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未确定的,先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若推选不出,法院可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可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代表人要具备相应诉讼能力,善意履行代表职责,维护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若遇到代表人诉讼相关问题,推选代表人时,当事人要积极参与,确保推选合适人选。代表人应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大家权益。若对代表人行为有异议,被代表的当事人可及时提出并要求其经自己同意后再做重要决定。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等二十人因某商家产品质量问题欲提起诉讼。起诉时人数确定,部分人推选小朱为代表人,但另有五人推选小李为代表人。此外,小胡推选不出代表人,不知如何参与诉讼。同时,小许等三十人也因类似产品质量问题起诉,起诉时人数不确定,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与法院协商也未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小李等二十人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全体当事人可进一步协商推选共同代表人;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代表人的情况合理。小胡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另行起诉。
2、对于小许等三十人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当事人推选不出且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可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代表人需具备诉讼能力、善意履职,其一般诉讼行为对所代表当事人有效,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请求或和解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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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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