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侵犯
软件著作权,要从多方面考量。
要有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软件开发者对开发的软件有
著作权。这个软件得有独创性,是开发者独立开发且固定在有形物体上。
得有侵犯行为。像未经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
著作权人的软件;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等。
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侵权人明知行为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还这么做;过失是侵权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得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让著作权人有实际损失,比如
经济损失、声誉受损等。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要是遇到软件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著作权人可
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调解、
仲裁或
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平时也要做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及时进行
著作权登记。
案情回顾:小胡开发了一款具有独创性且已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软件,享有该软件著作权。小许未经小胡许可,复制了该软件并向公众发行。小胡发现后,认为小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小许则辩称自己并不知晓该软件受著作权保护,不应承担
侵权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开发的软件符合独创性且已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享有软件著作权,存在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
2、小许未经许可复制并向公众发行小胡的软件,属于侵犯行为。
3、小许称不知软件受保护,但这种不知可能构成过失,主观上存在过错。
4、小许的侵权行为导致小胡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等实际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综合来看,小许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