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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9.30 标签: 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 阅读:1249人
律师解析:
判断是否侵犯软件著作权,要从多方面考量。
要有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软件开发者对开发的软件有著作权。这个软件得有独创性,是开发者独立开发且固定在有形物体上。
得有侵犯行为。像未经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等。
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侵权人明知行为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还这么做;过失是侵权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得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让著作权人有实际损失,比如经济损失、声誉受损等。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要是遇到软件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著作权人可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平时也要做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案情回顾:

小胡开发了一款具有独创性且已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软件,享有该软件著作权。小许未经小胡许可,复制了该软件并向公众发行。小胡发现后,认为小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小许则辩称自己并不知晓该软件受著作权保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开发的软件符合独创性且已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享有软件著作权,存在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
2、小许未经许可复制并向公众发行小胡的软件,属于侵犯行为。
3、小许称不知软件受保护,但这种不知可能构成过失,主观上存在过错。
4、小许的侵权行为导致小胡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等实际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综合来看,小许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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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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