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未质证的
判决书用作另案
证据有很大局限性。依据《
民事诉讼法》,证据要在法庭出示,由
当事人相互质证,经法定程序质证的证据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要是判决书没经过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经过法庭审查和对方当事人质疑,就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另案事实的依据。
但在特定情形下,若判决书是生效裁判文书,在另案中可当作公文
书证。要是另案当事人对其事实认定部分有异议,却拿不出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法院可以采信这份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另外,若生效判决书涉及的事实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或者是根据法律规定、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等,无需举证证明,能在另案中作为依据,不过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总的来说,未质证的判决书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另案依据,能不能被采纳要由法庭审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认定。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胡要求偿还借款,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未质证的判决书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小胡有还款能力。小胡认为该未质证的判决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双方就该判决书能否作为本案证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需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经过法定程序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未质证的判决书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法庭审查和对方质疑,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若该判决书是生效裁判文书,小胡虽对其事实认定部分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法院可对该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予以采信。若该判决书涉及的事实属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小朱可将其作为依据,但小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最终该判决书能否被采纳需经法庭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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