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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样

时间:2026.09.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290人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明确,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这里的损失指被毁坏财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需通过专业评估鉴定确定。
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不管每次毁坏财物价值大小,只要达到三次,就符合立案标准。
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纠集三人以上”指多人共同实施毁坏行为,“公然”指在公共场所或当着众人面进行,此行为既侵犯财物所有权,又破坏社会秩序。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兜底条款,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行为动机、手段、社会影响等因素,判断是否情节严重。
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遇到此类情况,被侵权人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朱怀恨在心,在一个月内先后三次毁坏小胡的财物。第一次砸坏了小胡的自行车,第二次弄坏了小胡的花盆,第三次又打碎了小胡家的窗户玻璃。小胡报警后,小朱称每次毁坏的财物价值都不高,不构成犯罪,不应被立案。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不论每次毁坏财物的价值大小,只要达到三次,就符合立案标准。小朱在一个月内三次毁坏小胡的财物,已满足该立案条件。
2、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小朱的刑事责任。小朱以每次毁坏财物价值不高为由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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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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