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贪污受贿辩护精选解答 > 受贿罪成立是不是以谋利作为标准

受贿罪成立是不是以谋利作为标准

时间:2026.09.2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07人
律师解析:
受贿罪的成立不单纯以谋利为唯一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
索取财物时,不管有无为他人谋利,都构成受贿罪。索贿严重违背职务廉洁性,所以法律严厉打击。
非法收受财物时,要为他人谋利。“为他人谋利”涵盖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具备其中一个阶段,就认定为“为他人谋利”。而且,为他人谋的利益是否正当、有无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也按受贿论处,这种情况没强调必须谋利。
可见,受贿罪认定复杂,不能简单以谋利作唯一标准,要结合具体行为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遇到与受贿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许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小胡为了能在项目上得到照顾,给小许送了一笔财物。小许收下财物后,承诺会在项目审批上给予小胡便利,但项目最终未审批通过。另外,小许在一次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了一笔回扣并归个人所有,小许认为自己没有为他人实际谋得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案情分析:

1、小许收受小胡财物并承诺为其谋取利益,虽项目未审批通过,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阶段的行为,符合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2、小许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依照法律规定,此情形不以谋利为前提,也应以受贿论处。所以,小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不能简单以未实际谋利而否定犯罪成立。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