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儿童串门
被狗咬伤,狗主人通常要担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采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只要狗主人养的狗导致他人受伤,不管狗主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存在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况。要是能证明损害是被
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狗主人可不担责或减轻责任。像儿童故意挑衅、激怒狗而被咬伤,狗主人能证明的话,就可能减轻责任。但儿童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弱,判断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会更谨慎。
另外,若因第三人过错让狗咬伤儿童,儿童
监护人可向狗主人索赔,也能向第三人索赔。狗主人
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一般狗主人要对儿童被咬伤担责,只有符合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才可能不担责或减轻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先
固定证据,如拍照、录像等,再与狗主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到小胡家串门,被小胡家的狗咬伤。小胡认为是小朱故意挑衅狗才被咬伤,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小朱的监护人则认为小朱作为儿童对危险认知能力弱,小胡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小胡作为狗主人需对小朱被咬伤承担侵权责任。
2、若小胡能证明损害是因小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小朱故意挑衅、激怒狗,则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由于小朱是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判断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会更为谨慎。
3、若存在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狗造成小朱损害,小朱的监护人既可以向小胡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小胡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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