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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是否要民警进行看管

时间:2026.09.25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446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是公检法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期间,不一定要民警时刻看管。
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是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若其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执行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可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的情况。侦查期间,还能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通常不会安排民警时刻贴身看管。
要是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可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对其先行拘留。所以,监视居住主要依靠技术手段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并非必须民警时刻看管。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小朱无固定住处,公安机关经上一级批准后在指定居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执行中,公安机关采用电子监控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未安排民警时刻贴身看管。小朱认为自己应时刻有民警看管,对执行方式提出异议,觉得公安机关做法不符合规定。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公安机关对小朱的执行场所选择符合规定。
2、监视居住期间,执行机关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并非一定需要民警时刻看管。所以公安机关对小朱的执行方式合法,小朱的异议不成立。若小朱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可予以逮捕或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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