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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数额的办法

时间:2026.09.24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342人
律师解析:
确定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数额,有以下几种办法。
若能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就按此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可通过权利人因侵权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来计算。
要是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就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可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若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就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当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时,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若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同时,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像律师费公证费等,也可算在赔偿范围内。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小胡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销售商品。小朱认为小胡的侵权行为使自己商品销售减少,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即按自己商品销售减少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小胡则称小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应按自己因侵权所获利益赔偿,且自己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应按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计算。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确定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先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可按权利人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小朱主张按此方法有法律依据。
2、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计算,小胡的主张也符合法律规定。若双方的方法都难以确定赔偿数额,还可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若仍无法确定,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且维权合理开支可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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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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