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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受贿罪进行具体的界定

时间:2026.09.2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55人
律师解析: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下面从构成要件来界定。
主体上,受贿罪主体得是国家工作人员,像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受贿罪本质特征。
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一是索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要财物,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利。二是收受贿赂,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为他人谋利”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具备其一就行。三是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要注意区分受贿和正常礼尚往来,关键看是否与职务行为有关。另外,受贿数额和情节是定罪量刑重要依据。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小胡为了让小朱在项目合作中给予便利,送给小朱一笔财物。小朱收下后承诺会在项目上帮忙。小朱认为这只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不构成受贿。而小胡则表示是为了项目才送财物。双方就该行为是否构成受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看,小朱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2、主观方面,小朱明知收下财物并承诺帮忙会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仍为之,表现为故意。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小朱非法收受小胡财物并为其承诺谋取利益,符合收受贿赂的形式。且该行为与职务行为相关联,并非正常礼尚往来,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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