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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买受人能不能找债务人索要诉讼费

时间:2026.09.2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59人
律师解析:
债权买受人能否向债务人索要诉讼费,得视情况而定。
债权转让后,债权买受人会承继原债权人的权利义务。要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诉讼,且债权转让时明确相关诉讼权益一并转让,原债权人还垫付了诉讼费并胜诉,根据法律,诉讼费本就该由败诉的债务人承担。这种情形下,债权买受人能依照债权转让协议和法院生效判决,向债务人索要诉讼费。
但要是债权转让协议没明确提及诉讼费转让事宜,或者原债权人没主张诉讼费,债权买受人索要该费用就可能缺乏依据。
还有一种情况,债权转让后,债权买受人为实现债权起诉并垫付了诉讼费,胜诉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由败诉的债务人负担,这时债权买受人自然有权向债务人索要已垫付的诉讼费。
所以,债权买受人在有明确约定、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等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找债务人索要诉讼费的。

案情回顾:

小许将其对小何的债权转让给小朱。此前小许与小何的债务纠纷已进行诉讼,小许垫付了诉讼费且胜诉。小朱认为自己承继了小许的权利,向小何索要诉讼费,但小何以债权转让协议未明确提及诉讼费转让为由拒绝。后来小朱为实现债权又提起诉讼并垫付诉讼费且胜诉,再次向小何索要该次诉讼费,小何仍有异议。

案情分析:

1、若原债权转让时明确约定诉讼权益包括诉讼费一并转让,且原债权人胜诉,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本就应承担诉讼费,此时债权买受人可依据协议和生效判决向债务人索要之前垫付的诉讼费。本案中若有此约定,小朱有权索要小许垫付的诉讼费。
2、若债权转让协议未明确涉及诉讼费转让,或原债权人未就诉讼费主张权利,债权买受人主张该费用缺乏依据。小何以此为由拒绝小朱索要小许垫付的诉讼费有一定合理性。
3、债权买受人在转让后为实现债权诉讼并垫付诉讼费且胜诉的,根据规定,诉讼费由败诉的债务人负担,债权买受人有权索要。所以小朱有权索要自己垫付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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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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